關于第8739360號“智旅”湖南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8739360號“智旅”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3]第Y032129號決定,于2023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上述決定認為,北京智旅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系統平臺截圖、網絡媒體截圖、公眾號截圖等證據可以證明,注冊人于2020年02月23日至2023年02月22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內在“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核定服務上使用了該注冊商標,與其屬同一種或相類似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他非類似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決定:復審商標在“1.計算機編程;2.計算機軟件設計;3.計算機軟件咨詢;4.計算機軟件維護;5.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6.計算機系統分析;7.計算機系統設計;8.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1.技術項目研究;2.研究與開發(替他人)”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經過搜索,未發現復審商標的相關使用及宣傳報道。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經質證。綜上,請求撤銷復審湖南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被申請人作為IT公司,一直為旅行行業提供ERP、云服務等應用,復審商標在“計算機編程”等部分服務上進行了合法正當的使用。申請人陳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綜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在復審階段未向我局提交證據。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階段提交的證據,該證據材料包括(復印件):
1.被申請人網站網頁截圖、云服務系統截圖;
2.微博截圖;
3.公眾號截圖;
4.云服務訂單。
申請人提交了如下質證意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復審商標在第42類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10月14日申請注冊,2012年6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編程等服務上,專用期至2032年6月6日。2023年2月23日,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復審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撤銷決定為證。
我局認為,鑒于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撤三字[2023]第Y032129號決定向我局申請復審,據此,復審商標在“1.技術項目研究;2.研究與開發(替他人)”服務上的撤銷決定已生效。本案焦點問題為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1.計算機編程;2.計算機軟件設計;3.計算機軟件咨詢;4.計算機軟件維護;5.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6.計算機系統分析;7.計算機系統設計;8.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復審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商標的商業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證據材料。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為自制證據,無法確定真實形成時間及復審服務在指定期間內的實際提供情況。證據2的微博截圖中復審商標體現在賬號頭像及名稱中,但賬號頭像及名稱屬可自行修改信息,無法佐證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商業使用。證據3中公眾號文章的形成時間不在指定期間內,且該證據顯示2017年公眾號名稱“智旅”改名“”,現為未命名公眾號,無法佐證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的商業使用。證據4缺乏有效憑證佐證訂單的實際履行。綜上,被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被申請人于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