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703914號“二十三香”湖南商標注冊撤銷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因第19703914號“二十三香”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3]第Y009031號決定,于2023年04月14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廣告發布合同、展會合同、產品及包裝圖片等證據不能證明注冊人于2019年08月18日至2022年08月1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內在“鍋巴”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19703914號第30類“二十三香”注冊商標。故,撤銷該湖南商標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于指定期間內在“鍋巴”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使用。申請人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企業簡介;
2、商標馳字【2010】第204號文件;
3、廣告宣傳證據;
4、申請人官網中關于旗下品牌的介紹;
5、產品、包裝及柜臺擺放圖;
6、發票。
申請人在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提交的證據與上述證據相同。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所有人為申請人,該商標于2016年04月20日申請注冊,于2017年08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鍋巴”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間跨越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9年《商標法》)施行期間,該三年期間的起算點處于2013年《商標法》施行期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鍋巴”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本案中,證據1、4僅為申請人企業簡介及其官網中關于旗下品牌的介紹,不能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2、3、5、6中體現的“十三香”、“王守義十三香”商標非本案復審商標,體現的“調味品”商品亦非復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形成完整證據鏈,不足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內在“鍋巴”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